【2022年適用】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之扣繳期限認定,境外申報扣繳規則與技巧

蔡佳峻會計師  MasterTalks線上課程 - Oct 31 2022

#扣繳申報 #電子勞務 #繳稅 #跨境電子勞務

近期跨境網路交易頻繁,扣繳細節更該懂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跨境網路交易日益頻繁,我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虛擬主機、音頻廣播、線上交易平台、線上廣告)已是家常便飯。當公司以信用卡(包括公司及個人信用卡)支付上述跨境電子勞務款項時,究竟要在何時辦理扣繳、稅款繳納及憑單申報呢?

現行扣繳法規說明

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當公司支付款項給Facebook(現已更名為Meta,本文仍以大家習慣的FB稱呼)廣告費時,由於 FB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廣告費時,應依規定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完成憑單申報。

Q:所謂「給付時」是指哪一天呢?

當公司使用公司信用卡購買 FB 廣告時,會產生「刷卡日」、「結帳日」及「繳納卡費日」三個時點,哪一天才是給付日呢?此外,實務上很多公司,會由員工先以個人信用卡刷卡代墊後,再向公司請款。也一樣會遇到這個問題。

相關解釋函令及稅局見解

目前稅局的實務見解,可參考 68/11/13 台財稅第 37998 號函的精神來處理:

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外國公司經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並派遣人員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之業務,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所負擔,則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關於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支出,國內被投資公司可以憑其國外投資公司代付薪資之通知,作為薪資費用之合法憑證。

上述函令是在講說,當外籍員工的薪資是由外國公司先代墊時,台灣公司何時要辦理扣取稅款、繳納稅款及申報呢?

應於接獲外國公司通知請款時(通知列帳日),依法扣繳稅款,並於 10 日內完成稅款繳納與憑單申報。因此,如果將上述 68 年函令的精神,套用到我們用信用卡支付 FB 廣告費的案例時,可以彙整如下圖:

一次彙整再扣繳最有效率

若以「每次刷卡時」作為給付日來辦理後續扣款、繳納稅款及憑單申報之依據,對公司來說,法遵義務負擔相當繁重。再加上如果是由員工先刷卡代墊,不易掌握員工的刷卡日,若要求員工隨時查詢刷卡狀況並回報,徒增員工與公司之困擾。

參考 68/11/13 台財稅第 37998 號函精神,我們可以彙總一整個月的支出,再於「通知列帳日」一併辦理扣繳,對時常購買國外電子勞務的公司來說,財會人員的重擔與心理壓力會減輕非常多!

參考資料:
北區國稅局討論區QA
KPMG e-Tax alert 157

Note:本文所述之作法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國稅局,建議您仍應與 貴公司所屬國稅局扣繳申報承辦人員確認,該分局或稽徵所可接受之作法。

各類所得扣繳與申報實務——從申報入門到調節與節稅(2025年1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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